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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 陕西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本团体定名为陕西省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Shaanxi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缩写:SARM)。
    第二条 陕西省康复医学会是由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和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我省广大医务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康复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把广大康复医学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作用。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西安市西五路 157 号,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院内,邮政编码:7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加强康复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开展康复医学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及资格认证;
    (五)加强康复医学咨询工作,向社会及有关部门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省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七)认定个人及单位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九)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普通会员:从事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人员。
    (二)学生会员:在校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学生。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业务水平和一定的
    影响力,支持本会工作、合法设立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热心康复医学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有利于学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并监督、领导其开展工
    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详见《陕西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五)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陕西省科协审查同意。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主任委员解除聘任,严重者分会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适当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 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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